國立體育大學綜合體育館營運管理收費標準
98年6月2日第398次行政會議通過自98年12月1日起實施
102年1月8日第47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並自102年2月15日起實施
105年2月24日財務運作小組104學年度第6次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5月29日106學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7月5日第7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9月26日112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本館借用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分別如下(非屬教育勞務者,依下列收費標準百分之一百零五倍收費):
一、開放借用時段:
(一)八時至十二時;
(二)十三時至十七時;
(三)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連續借用兩時段以上者,得跨時段連續使用場地。
二十二時至翌日七時為場館全休時間,惟借用單位(人)得視活動或施工需要事先提出申請;全休時間按小時借用,場地費以百分之一百二十倍收取費用。
二、場地使用費:
(一)售票:
1.體育性活動:每時段新臺幣(以下同)四萬五千元。
2.非體育性活動:每時段十四萬元。
(二)不售票:
1.體育性活動:每時段二萬元。
2.非體育性活動:每時段九萬元。
(三)布置及撤場期間每時段以半價計算,惟活動當日至少須借用二個時段。
三、水電費:每時段二萬七千元,布置及撤場期間每時段以半價計算,預演及彩排時段依正式演出收費標準收費。
四、冷氣空調費:
(一)大空間(館內開放空間)空調:
1.冷氣空調每小時八千元。
2.送風空調每小時三千元。
(二)小空間(一樓、地下樓各獨立空間)空調:
1.僅使用一層樓空間(一樓或地下樓):
(1)冷氣空調費: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2)送風空調費:每小時三百元。
2.使用二層樓空間(一樓及地下樓):
(1)冷氣空調費:每小時二千四百元。
(2)送風空調費:每小時六百元。
五、音響設備:每天一萬元(僅供輔助用)。
六、實況轉播或錄影轉播:每場二萬元。錄影存檔:每場一萬元。
七、廣告平面拍攝:每小時三千元;廣告影帶拍攝每小時五千元。
八、廣告看板設置費:以面積為準,四十五台尺平方以下每面每天一千元,九十台尺平方每面每天二千元,九十台尺平方以上者每面每天三千元。
擺設五十單位以上每單位每天一千元。
九、販賣攤位費:每二十七台尺平方為一單位,如有不同規格以面積為準。
擺設三十單位以下(含三十)每單位每天二千元。
擺設五十單位以下(含五十)每單位每天一千五百元。
擺設五十單位以上每單位每天一千元。
十、雜項費用:
(一)清潔工作:
1.每時段收一萬元。
場地布置及撤場每時段以半價算,預演及彩排時段依正式演出收費標準收費。
2.活動大型垃圾及場內核准提供飲食者,活動後場內外必須負清理善後及廢棄物處理之責。未處理者得由本校代為處理,費用自所繳保證金扣抵。
(二)其它辦公會議空間,大型活動借用時得免費優惠:
1.二十坪以下者每天一千元。
2.二十坪以上者每天一千五百元。
(三)活動椅拉出及復原工作半場每次三萬元、全場每次五萬元。
十一、履約暨場地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係做為預留檔期、場地損壞復原、增加使用或本校代為處理垃圾清運之用,履約完畢扣除上開費用,保證金無息退還。
若有變更、放棄使用場地等更動,須於借用日六個月前通知;借用單位(人)逾期通知,將依比率沒入保證金。
十二、保證金收取、退還及沒入金額:
(一)保證金收取:
1.售票:
(1)體育性活動五十萬元。
(2)非體育性活動六十萬元。
2.不售票:
(1)體育性活動十萬元。
(2)非體育性活動四十萬元。
(二)保證金退還、沒入比率,依借用單位(人)通知日期(以本校收到正式公文來函日期為準)辦理:
1.借用日六個月前可全額退還保證金;
2.借用日前五個月未達六個月,沒入保證金百分之十;
3.借用日期四個月未達五個月,沒入保證金百分之二十;
4.借用日期三個月未達四個月,沒入保證金百分之四十;
5.借用日期二個月未達三個月,沒入保證金百分之六十;
6.借用日期一個月未達二個月,沒入保證金百分之八十;
7.借用日期一個月內,沒入全額保證金。
(三)申請廣告平面或廣告影片拍攝等臨時性、金額未達十萬元(含)以上時,得參照本校代契約訂之。
十三、本校舉辦之全校性活動一律免費;由本校社團、系、所舉辦之校內性活動免費(惟以不妨礙場館營運、不開空調及未收費型活動為前提),活動前二個月事先提出申請。
十四、借用單位(人)辦理本校「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第二條各款之活動並事先經本校同意者,場地使用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辦理,唯有任何毀損者仍必須負責修復妥善。其餘得另依參與狀況專案簽核之。
十五、本標準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