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綜合體育館管理借用收費標準
98年6月2日第398次行政會議通過自98年12月1日起實施
102年1月8日第47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並自102年2月15日起實施
105年2月24日財務運作小組104學年度第6次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5月29日106學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本館借用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分別如下(非屬教育勞務者,依下列收費標準1.05倍收費):
一、開放借用時段:
(一)上午8時-12時;
(二)13時-17時;
(三)18時-22時;
連續借用兩時段以上者,得跨時段連續使用場地。
22時至翌日7時為場館全休時間,惟借用單位(人)得視活動或施工需要事先提出申請;全休時間按小時借用,場地費以1.2倍收取費用。
二、場地使用費:
(一)售票:
1.體育性活動:每時段4萬5千元。
2.非體育性活動:每時段14萬元。
(二)不售票:
1.體育性活動:每時段2萬元。
2.非體育性活動:每時段9萬元。
(三)布置及撤場期間每時段以半價計算,惟活動當日至少須借用2個時段。
三、水電費:每時段2萬7千元,布置及撤場期間每時段以半價計算,預演及彩排時段依正式演出收費標準收費。
四、冷氣空調費:
(一)大空間(館內開放空間)空調:
1.冷氣空調每小時8千元。
2.送風空調每小時3千元。
(二)小空間(1樓及地下樓各獨立空間)空調:
1.冷氣空調費:每小時1千2百元。
2.送風空調費:每小時3百元。
五、籃球計分板、籃球架:每天1萬5千元。
六、音響設備:每天1萬元(僅供輔助用)。
七、實況轉播或錄影轉播:每場2萬元。錄影存檔:每場1萬元。
八、廣告平面拍攝:每小時3千元;
廣告影帶拍攝每小時5千元。
九、廣告費:3*15(台尺)每面每天1千元;6*15或3*30(台尺)每面每天2千元;6*16或3*31(台尺)以上每面每天3千元。
(備註:如有不同規格,以面積為準45台尺平方以下每面每天1千元,90台尺平方每面每天2千元,90台尺平方以上者每面每天3千元。)
擺設50單位以上每單位每天1千元。
十、販賣攤位費用:3*9台尺為一單位,如有不同規格以面積為準,每27台尺平方為一單位。
擺設30單位以下(含30)每單位每天2千元。
擺設50單位以下(含50)每單位每天1千5百元。
擺設50單位以上每單位每天1千元。
十一、雜項費用:
(一)清潔工作:
1.每時段收1萬元。
場地布置及撤場每時段以半價算,預演及彩排時段依正式演出收費標準收費。
2.活動大型垃圾及場內核准提供飲食者,活動後場內外必須負清理善後及廢棄物處理之責。未處理者得由本校代為處理,費用自所繳保證金扣抵。
(二)其它辦公會議空間,大型活動借用時得免費優惠:
1.二十坪以下者每天1千元。
2.二十坪以上者每天1千5百元。
3.貴賓化妝室每天4千元。
(三)器材與復原工作:
1.活動椅拉出及復原工作半場每次3萬元、全場每次5萬元。
2.活動地板借用費5萬元。
3.活動地板由原維護本地板廠商代為拆裝,拆裝費用約15萬元(實際金額以廠商收據為憑)。
十二、履約暨場地保證金:未售票體育性活動10萬元,售票性體育活動20萬元;未售票非體育性活動40萬元,售票性非體育活動60萬元。
保證金係做為預留檔期、場地損壞復原、增加使用或本校代為處理垃圾清運之用,履約完畢扣除上開費用,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三、本校舉辦之全校性活動一律免費;由本校社團、系、所舉辦之校內性活動免費(惟以不妨礙場館營運及開空調為前提,活動前二個月事先提出申請。)
十四、借用單位(人)與本校合辦、協辦之活動,事先經本校同意者,合辦者場地使用費,以五折收費;協辦者場地使用費,以八折收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由校內合(協)辦單位妥擬規範,如屬營利行為者不得與本校合辦。
同時不另收履約保證金,唯有任何毀損者仍必須負責修復妥善。
借用單位(人)與本校系所或社團合辦、委辦、協辦之場地優惠方式,得另依參與狀況專案簽核之。
十五、本標準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