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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綜合體育館營運管理要點

98年6月2日第398次行政會議通過自98年12月1日起實施

102年1月8日第47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自102年2月15日起實施

105年1月20日第5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2月24日財務運作小組104學年度第6次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7月5日第7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9月26日112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體育大學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

 二、綜合體育館(以下簡稱本館)除全校性重大活動外,以優先借用國家慶典、體育運動競賽為原則。凡各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法人等欲借用者,悉依本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借用單位(人)如有下列情事,本校得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習慣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要點規定事項者暨下列本校場館設施內全面禁止事項:

1.吸菸、飲酒、嚼檳榔。

2.攜帶寵物或危禁品入場。

(四)演出與活動有損及本校建築與設備者;

(五)未經本校同意於場地內張貼廣告、標語、牆面塗鴉、散發傳單等或對外發布不實消息。

(六)未經本校同意,於場地內設置販賣處或堆積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四、申請借用本校場地應事先察看現場瞭解環境,借用時,應於本校場地借用系統登錄。經本校審核通過後,於通知日起一週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載明借用日開始與截止日期,須加蓋單位(個人)印信,備文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借用,本校得另行安排。

俟本校函復後,於期限內,繳交場地暨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其登記始生效力,保留場地借用權利,逾期視同放棄借用(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申請廣告平面或廣告影片拍攝等臨時性、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整時,得參照本校代契約訂之。

 五、借用單位(人)辦理本校「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第二條各款之活動並事先經本校同意者,場地使用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辦理,惟若有任何毀損情事發生者,仍必須負責修復妥善

 六、借用單位(人)於使用場地前二週須提出工作計畫、工作時間進度表及技術配合要求(含燈光、音響、電腦資訊等),以便工作同仁於演出工作前準備配合。

 

 七、借用單位(人)如中途放棄、變更使用須來函表明,以利本校另作安排,方可退還保證金。保證金退還、沒入比率依借用收費標準(如附件二)辦理。

 八、借用單位(人)應於借用日前二週完成借用簽約手續,場館設施簽約細則詳見借用契約,另訂之;於借用日進場前一週應繳清場地使用等相關費用,如未依規定繳清,視同放棄,没入全額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九、本校已核准外借之合約,如因本校有特殊情況必須收回使用時,需在事前一個月通知借用人終止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借用單位(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

 十、本校已核准外借之合約,如因下列特殊情況,致使場館無法提供使用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終止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天候惡劣或場館設施缺損有礙安全,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二)空襲、緊急災變等天災不可抗拒之因素者;

(三)因停水、停電致無法使用者;

(四)其他外力因素致場館無法正常營運者。

十一、借用者對於所繳保證金,非本要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及有可歸責於本校之因素者,概不退還。

十二、借用本校設備、公物,應注意維護並嚴守借用時間,如有毀損或逾期使用者,借用單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需變更或搬動,應事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如需設置攤位者,須置於指定位置。

十三、借用單位(人)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或加設燈光、音響、電腦設備等各項設備。

十四、借用單位(人)如須電視台、廣播電台、個人或社團作現場錄影、轉播、錄音,須備音響轉播設備,並須於借用前與本校辦理簽約事宜。

十五、借用本校場地,發售入場券者,入場券之規格內容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並應於入場券背面印入下列應遵守事項:

禁止在場內吸菸、飲用食物、隨意走動、破壞場內整潔及有損場內安全之行為。

十六、本館中央場地為PU材質,活動伸縮座椅為楓木地板材質,進入本場地運動或活動,請勿穿著會損壞PU或木質地板之鞋類(如地板已鋪防護地坪及地毯時不在此限)。

禁止在場內吸菸、飲用食物(經核准者不在此限)或從事破壞場內整潔及有損場內安全之行為。

十七、設置座位,依規定應一人一席對號入座,惟如入場人數需超出座位容量或為增強視聽效果,必須在表演場中庭擺置或增置座椅時,借用單位(人)應於借用前先協調本校辦理。中央樓梯、通道應隨時保持通暢。

十八、借用本校場地舉辦之各項活動,如為必須向政府有關機關報備者,應由借用單位(人)自行辦理,本校僅提供場地借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借用單位(人)必須對在場館施工及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負責,並遵守相關法規。

借用單位(人)利用本校場地辦理活動時必需按照桃園市政府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責任保險規定及金額辦理投保,投保範圍包含參加人員及活動場地,並於活動前三日完成投保,影本交與管理單位備查。

十九、借用單位(人)應對於本場地內、外週遭之秩序、安全、疏散、停車規劃、交通進出動線規劃等事宜,自行訂定周密計畫確實執行,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聯繫後通知本校,並派人專責指揮管理,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人)應負全責。建議在活動現場配置救護車及醫護人員,以備不時之需。

二十、借用單位(人)應遵守合約內容,倘有違犯情事,本校得視情節之輕重,立即中止借用權利及沒收履約保證金;其因違約而造成之災害損失,借用單位(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體育大學綜合體育館營運管理要點-112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