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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室外籃球場校外使用管理要點

105年1月20日第5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本校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第二條訂定。

二、  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法人等凡欲借用本校室外籃球場者,希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使用活動內容僅限籃、排球及由本校核定之特殊活動,其他一概不准借用。

四、  借用時間以不影響教學及訓練為原則。

五、  凡申請使用本校室外籃球場者,於使用日一週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俟核定後,其登記始生效力。

六、  使用單位於場地申請核准使用後,至少須於使用日前三天繳清場地使用費等有關費用(如附件二收費標準表),以利相關事宜之安排。

七、使用單位如臨時放棄借用時,已繳之費用一概不予退還,惟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隨時通知借用單位(者)終止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者)不得有異議及要求賠償。

八、不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申請使用室外籃球場,若日期時間重疊時,則以各單位申請登記之先後順序訂定使用順序。

九、使用室外籃球場者,應穿著運動服裝及球鞋活動,注意環境清潔之維護,並嚴守借用時間。

十、使用場地(含設備)如有損毀情況發生,使用人(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使用場地活動時,應配有醫護人員在場協助處理緊急事故,並辦理活動意外保險事宜;本校不負任何活動安全及賠償責任。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比照本校綜合體育館借用辦法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