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風雨球場(含室外籃排球場)管理要點
105年1月20日第5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7月10日第7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0月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3 學年度第 1 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法人等凡欲利用本校風雨球場(含室外籃排球場)者,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使用活動限籃球、排球及本校核定之特殊活動,其他不得利用。
四、利用時間以不影響教學及訓練為原則。
五、凡申請利用本校風雨球場(含室外籃排球場)者,於利用日一週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俟核定後,其登記始生效力。
六、利用單位於場地申請核准利用後,至少須於利用日前三天繳清場地利用費等有關費用(如附件二收費標準表),以利相關事宜之安排。
七、利用單位如放棄利用時,已繳之費用一概不予退還,惟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隨時通知利用單位(者)終止利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利用單位(者)不得有異議及要求賠償。
八、申請雨備案者視同利用,需預繳場地使用費,並以半價計算,其相關規定如第七點。
九、不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申請利用室外籃排球場,若日期時間重疊時,則以各單位申請登記之先後順序訂定利用順序。
十、利用風雨球場(含室外籃排球場)者,應注意環境清潔之維護,嚴守利用時間,場地(含設備)如有損毀情況發生,利用人(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本風雨球場備有電力插座,僅提供一般110V電力使用,需使用高功率設備,請自備發電機,若不當使用造成設備損壞,需照價賠償。電力容量說明如註1。本電力插座為附屬設備,若因故無法使用,無退款或相關補償。
十二、利用場地辦理活動時,應配有醫護人員在場協助處理緊急事故,並辦理活動意外保險事宜;本校不負任何活動安全及賠償責任。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比照本校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1:風雨球場之電力插座僅提供輸出功率900W以下之電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