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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校內場地借用管理辦法

<p>國立體育大學校內場地借用管理辦法(20170910修正版) 一、本辦法所適用之借用者包括下列四種:教務處、本校教學單位所設立之校隊、校內各單位(包括社團)、付費借用者 二、各借用者之使用類型或目的 1、教務處:依規定所開設之校內各學制正式課程。 2、校隊:指由各系依其教學訓練而設立之本校代表隊或專業運動員。 3、付費借用者:指依各場館收費標準支付使用費之使用者。 4、校內各單位:指本校內編制內之單位與社團(包含系隊)。 三、各場地借用之優先順序依上述第二點之順序予以安排 四、各場地開放借用時間 1、教務處:最晚於每學期開學前1個月前送交場地使用申請單 2、校隊:最晚於使用前1個月提出次月的場地使用申請單(或訓練計畫) 3、付費借用者:於借用日期之前2個星期送交租借申請表 4、校內各單位:於使用前2週送交次月的場地使用申請單 五、各場地可借用時間 1、教務處課程之借用時段依其開課時間而定 2、校隊之借用時段依其訓練計畫而定 3、校內各單位之借用用途符合場館使用目的者可優先借用,每週以2次(天),每次(天)以1個時段(2小時)為原則,使用目的與場地使用目的不符者須經審核通,且該場地仍有剩餘時段可供借用後方可借用,每週以1次,每次以1個時段(2小時)為原則 六、除付費借用者之外,校內各場地之使用者,其使用時間原則上必須在各場館營運時間之內,若需要在營運時段之外借用,則需由借用方或系所編列工讀生經費以支應營運時段外的工讀金。 七、經登記後之場地使用情況將公告於體育處網頁,若經登記後各場館仍有未借出時段,得於1週前憑學務處之績優社團證明,優先提供給使用性質與場館使用目的相符且績優社團借用,唯剩餘時段之借用以一個時段(2小時)為原則。 八、不得將借用之場地使用於非借用目的之用途,亦不得將所借用之場地轉借給第三方;無償使用之場地內不得有營利行為,亦不得將非相關使用者帶入場內使用場地。 九、場地使用者請依場地使用規範使用場地。 十、使用場地前十分鐘內得向場館管理人員拿取錀匙,開門之後立即歸還,場地使用前後請依場地管理使用規範清潔保養場地,清潔完畢後請儘速離場。 十一、場館內所有燈光開關皆由場館管理人員負責控操,使用者不得自行開啟使用。 十二、場館管理人員將會不定期巡查各場館使用情況,不得有借用後任意放棄使用之情況,若借用者事先已知該時段不再使用,借用者有義務要在事前先通知場館管理人員。 十三、借用者若有下列違規行為時,第一次得以令其停止借用權利一個月,第二次停止借用權利一學期,情節嚴重者得停止借用權利一年。 1、在未借用時段以任何理由擅自進入場館內 2、未經許可擅自操作開關電燈空調 3、未依照規範清潔保養場地 4、未依借用目的或用途使用場地者 5、借用後將場地轉借給他人使用者 6、借用後無故放棄使用卻未通知管理人員達二次者 7、未經場管同意而在場館內進行任何形式的營利行為者 十四、上述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體育處另行公告。<iframe frameborder="0" height="600" scrolling="no" src="https://calendar.google.com/calendar/embed?src=ntsu.edu.tw_b1ehg3348n5h0njude23oeblnk%40group.calendar.google.com&amp;ctz=Asia/Taipei" style="border: 0" width="800"></iframe>備註:☆場佈及撤場★已借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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