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學生參加國內校外運動競賽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
95年11月21日體院育字第0950006887號函發布
97年7月17日台體大(桃)育字第0970004793號函修正
103年9月23日第5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10日第6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09學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
114年2月12日第74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4月15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3學年度第3次會議通過
一、目 的:為鼓勵本校同學主動積極參加國內校外運動競賽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校競技學院運動代表隊。
(二)本校核可申請之運動性學生社團所組代表隊。
三、補助範圍:
(一)教育部主辦之大專校院運動競賽活動。
(二)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各種運動競賽活動。
(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各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各種運動競賽活動。
(四)其他簽請校長核准參加之各種大型(全國性)運動競賽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選手,經費已併入全校統籌運用,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競技學院運動代表隊:以競技學院及各運動代表隊相關預算補助。
(三)運動性社團代表隊:
1、參加校外各項運動競賽活動,每隊申請補助最高金額每年為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整。
2、補助經費以體育處年度核定預算之額度內支應,預算不足時即停止補助。
五、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日雜費以300元、住宿費以900元為上限;交通費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支。
註:活動地點距離本校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不得申領住宿費。
(二)運動性社團代表隊比賽報名費及保險費全額補助。
(三)運動性社團代表隊依比賽成績獲前六名者酌予補助金額如下:
1.第一名最高每隊補助三萬元整。
2.第二名最高每隊補助二萬五千元整。
3.第三名最高每隊補助二萬元整。
4.第四名最高每隊補助一萬五千元整。
5.第五名最高每隊補助一萬元整。
6.第六名最高每隊補助五千元整。
(四)競技學院運動代表隊及大運會比賽不受名次限制。
六、申請程序:
(一)競技學院運動代表隊:
1.由各運動代表隊填寫「國立體育大學競技學院運動代表隊參賽暨預算簽核表」(附件一)提出申請,並辦理報名作業。
2.於參賽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收據辦理核銷作業。
(二)運動性社團代表隊
1.由運動性社團代表隊填寫「國立體育大學學生參加校外運動競賽活動簽核及經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二)提出申請,並自行辦理報名作業。
2.於參賽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收據辦理核銷作業。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