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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網球場館(含多功能球場)營運管理要點

92年11月4日9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5月26日第39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26日第46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26日100學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02年1月8日第47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月20日第5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6月9日第64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6月24日108學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109年10月20日第6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1日109學年度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12年7月5日第7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9月26日112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本場館優先提供本校專長訓練、體育教學及配合辦理各項運動競賽為原則,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及法人等凡欲使用本校網球場館(含多功能球場)者,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場館分設網球場及多功能球場(籃球場地、排球場地及桌球場地)2大區域,借用須知如下:

(一)使用活動內容僅限相關球類及由本校核定之活動。

(二)申請使用單位於十五天以前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校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審核通過後始得生效。

(三)一般使用人(單位)及舉辦大型賽事活動借用單位,於場地申請核准使用後,於借用日一週前繳清場地使用費用,如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場地使用費用則另案簽核(營運管理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

(四)除本校開設之訓練班及產學合作單位(團體)之外,凡借用本場館之人員及單位(團體),嚴禁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一旦查證屬實,一律取消借用權,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五)公立機構及公益團體使用費用另案簽核。

四、本場館使用注意事項:

(一)患有下列疾病(心臟病、高(低)血壓、癲癇症、氣喘病、傳染性皮膚病及其他影響公共衛生安全之疾病)者,不得報名及參與本場館各項球類活動。

(二)使用人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入場,個人財物、車輛請自行妥慎保管,若有遺失,本校(場館)概不負賠償責任。

(三)車輛請妥善停放於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線內,違者依本校有關規定處理之。

(四)進入本場館時,應著運動服裝(鞋)並注意環境清潔及場地設備之維護,除休息區、盥洗間及球場外,請勿任意進入其他辦公處所。

(五)本場館內嚴禁攜帶寵物、吸菸、飲酒、嚼食檳榔、口香糖及隨地丟棄菓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六)非本校或本場館工作人員不得擅自移動、啟用或加設器材設備、燈光、音響、電腦等各項設施,如有損壞者,應依法照價賠償。

(七)使用本場館設備、公物前,應經雙方勘定現況,並嚴守借用時間,如有損毀情況發生須由雙方派員會同檢驗並照相存證,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除使用本場館設施外,須另作場地布置者,應事先徵得本校同意,不得張貼任何文宣品、任意變更或搬動場內各項附屬設備、器材及繪製標線,並自負一切安全責任,用畢後須恢復。若因活動需求需於場館內放置桌椅等相關器材時需另鋪保護墊後方得使用。

(八)使用單位對於使用期間緊急事故之安全疏散計畫應提出送學校備查,使用單位應對活動期間之安全事項負全部責任。

(九)本校僅提供場地,自使用單位辦理活動管理場地至將場地返還學校為止之時間,使用單位應自負一切場地管理及安全維護之責任,本校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如於上開期間內,造成任何人員或物品之損害,均應由使用單位負責賠償,與本校無涉。若因而造成本校任何損害時,使用單位同意無條件賠償本校所受損害。

(十)使用單位如有違約情事,致本校受損時,使用單位及其代表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如本校因涉訟所需之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用等,使用單位同意全部負擔。

五、本場館使用履約保證金:

(一)申請使用本場館辦理大型賽事活動(如賽會、廣告拍攝等須預匡檔期活動)時,應於一個月前行文本校並填具申請表、附上活動企劃書及其相關資料,經本校核准後於文到一週內,利用匯款或至本校體育處繳交場地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每日履約保證金一萬元,最多十萬元),如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場地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則另案簽核。

(二)申請雨備案者需繳交場地使用履約保證金(每日四千元計),完成借用手續而未使用者,將沒收履約保證金。

(三)申請使用本場館辦理大型賽事活動,如中途放棄使用,須於一週前來函敘明,以利本校另作安排,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方可無息退還;如於活動前三日通知,則沒收履約保證金二分之一;逾期通知者,不予退費。

(四)履約保證金係做為預留檔期、場地損壞復原、增加使用或本校代為處理垃圾清運之用,履約完畢並扣除上開費用後所餘保證金應無息退還。

六、本場館經核准外借後,如因下列特殊情況,致使場地無法提供使用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終止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天候惡劣或場地設施缺損有礙安全者,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二)空襲、緊急災變等天災不可抗拒之因素者。

(三)因停水、停電致無法使用者。

(四)其他外力因素致場地無法正常營運者。

七、借用人(單位)如有違反下列使用規定之一者,應即予以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習慣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辦法規定事項者暨下列本校場館設施內全面禁止事項:

1.吸菸、飲酒、嚼檳榔。

2.攜帶寵物或危禁品入場。

(四)活動性質有損及本場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五)未經本校同意於場地內張貼廣告、標語、牆面塗鴉、散發傳單等或對外發布不實消息。

(六)未經本校同意,於場地內設置販賣處或堆積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八、借用單位辦理「國立體育大學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第二條各款之活動並事先經本校同意者,場地使用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辦理,惟若有任何毀損情事發生者,仍必須負責修復妥善。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體育大學網球場館(含多功能球場)營運管理要點-112年修正